2016年2月1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該文指出,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施行的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取消的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中,涉及行業可謂非常廣泛,諸如廣告、建筑、教育、食品、藥品、農藥、化妝品、化學品,等等行業。其中,和化工屆朋友密切相關的有兩項,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和對環境保護部負責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預審。如下表所示。
化學品相關 | 21 |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 | 省、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22號) |
130 | 對環境保護部負責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預審 |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關于加強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2009]113號) |
該《決定》中的附件第21項和去年下半年出臺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22號令)相一致,即:國際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實行環境管理登記備案制度,取消登記證的發放,改為登記公告。該修訂和該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碰見的一些問題相關,如:登記性質不明,易造成執行混亂;登記證簽發使得基層環保部門問責風險大;當前“簡政放權”的形勢要求;登記審查技術難度高、地方推進困難,等等。截止目前,修訂后的22號令還未發布。
該《決定》中的附件第130項,取消“環境保護部負責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預審”。該113號文,正在修訂中,預計修訂后的程序會有所變動,以及與之相關的《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目錄》也會有所調整。截止目前,該法規具體如何修訂,其修訂征求意見稿還未發布,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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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文截取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的,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蹤督導工作。
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152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