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與四川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的重磅地方標準《四川省化工園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3202—2024)已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此標準于2024年12月11日發布,根據GB/T 1.1-2020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作為全國首個專門針對化工園區設定PFOA和PFOS排放限值的地方性法規,標志著四川省在管控新興污染物、守護長江黃河上游水環境安全方面邁出關鍵一步。
- 國際公認風險: PFAS中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已被國際研究證實具有潛在致癌性,并分別于2009年和2019年被納入全球管控公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嚴格管控清單。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也設定了其推薦限值(PFOS: 0.08μg/L, PFOA: 0.04μg/L)。
- 四川率先設限: 本標準開創性地將PFOS和PFOA這兩類重點新污染物納入管控范圍,為其排放設定嚴格限值:
排污企業和化工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選擇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濃度
污染物項目 | 企業間接排放 | 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直接排放 |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 監控位置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 監控位置 | ||
全氟化合物類 | 全氟辛酸(PFOA) | 0.05mg/L | 企業廢水 總排口 | 0.015mg/L | 廢水總排口 |
全氟辛烷磺酸(PFOS) | 不得檢出 | 不得檢出 |
注:若生產取水中有檢出,生產使用后排出廢水中,PFOS濃度不得超過取水濃度的 2 倍。
適用范圍
標準規定了四川省轄區內化工園區中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間接排放和化工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要求等內容。適用于化工園區中工業企業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及化工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直接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標準中未規定的其他污染物,仍需執行國家或四川省現行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分區分類+分步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 重點區域嚴上加嚴: 將實施區域劃分為重點控制區與一般控制區。重點區聚焦水環境容量小、生態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的地區,主要包括岷江、沱江流域的成都、眉山、樂山、宜賓、德陽、資陽、內江、自貢、瀘州、雅安10個市共62個區縣,以及未達到水功能區目標的水體區域,執行最嚴標準。其余區域作為一般控制區,落實基礎限值。
- 分階段實施:對現有企業,給予2年過渡期進行技術改造和設施升級,期滿后須按所在區域要求達標。對新建企業,標準實施后即須嚴格執行。
據測算,新標準實施后,相比此前主要執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每年可削減全鹽量排放約15.96萬噸,環境效益顯著。
新標準的實施不僅是規范化工廢水排放、持續改善水環境的利器,更是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生態支撐。它彰顯了四川省作為地方省份,在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積極履行國際公約、加速削減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排放方面的堅定決心與實踐創新,為全國化工園區水污染管控提供了樣板。
https://sthjt.sc.gov.cn/sthjt/c103963/2024/12/27/7f1768963b394fd9be065e22f37657a0.shtml
https://scjgj.sc.gov.cn/scjgj/bzxx/2024/12/18/6f85738e667148409ff2bbde9f6b2f2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