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新化學物質管理制度解讀及應對建議
一、立法里程碑:法典正式通過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法典"),并由新華社全文公布。這是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標志著生態環境領域基礎性、綜合性立法體系的歷史性完善。
法典共五編,第二編第九分編"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三十四章,專章規定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制度,首次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納入法典層級。
二、法典關于新化學物質的核心條款
(一)登記制度確立(第六百五十條)
國家實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生產、進口新化學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生產、進口前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法典以法律形式確立"先登記、后生產/進口"原則,賦予新化學物質登記制度最高法律效力。
(二)三項禁止性規定(第六百五十一條)
法典明確三項禁止:
① 禁止無證生產、進口新化學物質;
② 禁止違證(不按登記證要求)生產、進口新化學物質;
③ 禁止使用無證企業生產、進口的新化學物質生產產品。
三、處罰規定(第一千二百零六與一千二百零七條)
表1 違法情形及處罰規定
違法情形 | 法典條款 | 初次/責令改正 | 拒不改正 | 情節嚴重 | 違法情形 |
不按登記證要求生產/進口 | 第1206條 | 20萬~100萬元 | 100萬~200萬元+限產停產 | 吊銷證件+停業關閉 | 不按登記證要求生產/進口 |
無證生產/進口或使用無證新化學物質生產 | 第1207條 | 20萬~100萬元 | 100萬~200萬元+限產停產 | 停業、關閉 | 無證生產/進口或使用無證新化學物質生產 |
四、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12號令)對比分析
表2 法典與12號令核心指標對比分析
對比維度 | 生態環境法典(2026) | 生態環境部第12號令(現行,2021) |
法律位階 | 全國人大立法(法律) | 部門規章 |
最高罰款上限 | 200萬元 | 3萬元 |
處罰手段 | 罰款+限產+停產+吊證+停業+關閉 | 罰款+失信懲戒+不受理申請 |
監管主體 | 多部門協同(9+部門) | 主要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制度體系 | 全生命周期系統性框架 | 登記行為專項規定 |
處罰差異分析:
生態環境部12號令(2021年施行)的法律責任章節(第四十六至五十一條)中,最高罰款僅為3萬元,主要處罰手段為罰款配合失信聯合懲戒及不受理登記申請。
法典將最高罰款大幅提升至200萬元,并新增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吊銷證件、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種類,形成層級遞進的懲戒機制,有效填補了以往"違法成本低"的制度漏洞。
五、合規建議
法典將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相關配套法規亦將隨之修訂。建議相關企業:
① 核查登記狀態——評估現有新化學物質是否已取得有效登記證,關注登記條件變化;
② 建立供應商資質審查機制——下游企業須對采購的新化學物質供應商登記資質開展盡職調查;
③ 提前規劃新產品登記——將登記申請納入新產品研發和進口計劃前期階段;
④ 持續跟蹤配套修法動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條例》正在加緊制定中,12號令及相關行政法規預計也將根據法典進行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