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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備案劑型 粉劑的技術要求(2020年版)(征求意見稿)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中文名稱:保健食品備案劑型 粉劑的技術要求(2020年版)(征求意見稿)

          英文名稱: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owder of Health Food Filing Dosage Form (2020 version) (Draft)

          發布時間:2020/08/28

          截止時間:2020/09/28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保健食品備案劑型

          粉劑的技術要求(2020年版)

          (征求意見稿)

          一、粉劑概述

          粉劑是原料、輔料經粉碎、均勻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狀成品。

          二、粉劑產品說明書有關內容

          以下內容僅針對粉劑食品形態規定了需要滿足的有關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產品時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規定。

          產品說明書中有關內容要求如下:

          【適宜人群】該劑型應該適宜于所有人群

          【不適宜人群】該劑型暫無特定的不適宜人群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最大食用量為20g;增加提示“粉劑服用時一般溶于或分散于水或者其他液體中服用,也可直接用水送服”。對于食用方法為“直接口服”的,不適宜人群應包括“6歲以下人群”。

          【規格】對于大劑量包裝的,限定每個包裝的裝量不超過500g(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的服用量)。大劑量包裝應附分劑量的用具。

          【保質期】不超過24個月

          三、粉劑產品技術要求有關內容

          以下內容僅針對粉劑食品形態規定了需要滿足的有關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產品時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規定。

          產品技術要求有關內容要求如下:

          【感官要求】

          色澤

          填寫要求:符合相應產品的外觀特性,具有品種應有的色澤。

          滋味、氣味

          填寫要求:具有產品應有的氣味和滋味,無異臭,無異味

          狀態

          應干燥、疏松、混合均勻、色澤一致

          【理化指標】

          粒度

          符合《中國藥典》中最粗粉、粗粉、中粉、細粉中任意一種

          鉛(以Pb計),mg/kg

          ≤2.0

          嬰幼兒固態保健食品的鉛≤0.3

          總砷(以As計),mg/kg

          ≤1.0

          嬰幼兒保健食品的總砷≤0.3

          總汞(以 Hg計),mg/kg

          ≤0.3

          嬰幼兒保健食品的總汞≤0.02

          水分,%

          9.0

          灰分,%

          必填項

          【微生物指標】

          檢測方法

          菌落總數,CFU/g

          30000

          GB 4789.2

          大腸菌群,MPN/g

          0.92

          GB 4789.3MPN計數法

          霉菌和酵母,CFU/g

          50

          GB 4789.15

          金黃色葡萄球菌

          0/25g

          GB 4789.10

          沙門氏菌

          0/25g

          GB 4789.4

          【凈含量及允許負偏差指標】

          凈含量及允許負偏差指標應符合JJF 1070規定

          四、產品名稱

          商標名+通用名+粉(原料名稱已帶“粉”的不再重復添加)



          保健食品備案劑型

          粉劑的技術要求(2020年版)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粉劑做為一種食品形態目前已批準近800余個保健食品。為了推進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擴大備案產品可用食品形態及下一步推進注冊轉備案工作,使更多的食品形態納入備案管理,總局食品審評中心組織制定了本技術要求。在本技術要求制定過程中多次組織專家進行研討,并充分聽取了行業協會和生產企業的建議,最終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見稿。

          一、粉劑概述

          經查閱現有的食品安全標準,并沒有關于“粉”類食品形態的專屬術語和相關標準。目前在GB/T 29602-2013《固體飲料》標準中對于固體飲料的定義為“用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狀、顆粒狀或塊狀等,供沖調或沖泡飲用的固態制品”,其中的“粉末狀”描述與已批準的“粉”類保健食品描述性狀基本相同;在《中國藥典》(2015年版)第四部中制劑通則項下,散劑描述為“指原料藥物或與適宜的輔料經粉碎、均勻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狀制劑”,與已批準“粉”類產品的生產工藝和性狀描述基本相同。因此本產品技術要求的制定將同時參照GB/T 29602-2013《固體飲料》和《中國藥典》(2015年版)的有關要求。

          二、粉劑產品說明書有關內容

          以下內容僅針對粉劑食品形態規定了需要滿足的有關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產品時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規定。

          1. 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該劑型應該適宜于所有人群,僅對于食用方法為“直接口服”的,不適宜人群應包括“6歲以下人群”。

          2. 食用量

          目前在《保健食品備案產品可用輔料及其使用規定(2019年版)》的使用說明中沒有提出食品形態產品的每日最大食用量。故參考目前固體制劑的每日食用量限值(每日最大食用量不超過20g)。

          3. 食用方法

          提示“粉劑服用時一般溶于或分散于水或者其他液體中服用,也可直接用水送服”。

          4. 規格

          根據已經批準保健食品的規格,以及長期食用的產品質量可控性,除單劑量單次包裝的產品外,對于大劑量包裝的產品,限定每個包裝的裝量不超過500g(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的服用量)。大劑量包裝應附分劑量的用具。

          5. 保質期

          參照目前注冊保健食品的保質期制定的原則,以及粉劑的配方和生產工藝特點,粉劑的保質期不應超過24個月。

          三、粉劑產品技術要求有關內容

          以下內容僅針對粉劑食品形態規定了需要滿足的有關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產品時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規定。

          1. 感官要求

          本項要求制定時提出了色澤、滋味氣味在設定時應符合的具體要求,備案人應該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填寫。

          對于產品狀態的描述,粉類產品“應干燥、疏松、混合均勻、色澤一致”

          2. 理化指標

          粒度:為了嚴格控制備案產品的質量,同時將該食品形態區別于顆粒劑等相似食品形態,針對粉類產品的特殊性,除對其生產工藝中主要工序要求外,參考顆粒劑的質量控制特制定該指標。《中國藥典》中規定散劑口服時應為細粉,但考慮到保健食品部分原料在經過包埋、微囊后粒徑可能較大,無法達到《中國藥典》中散劑的“細粉”要求,因此在本次設立“粒度”指標時,參照《中國藥典》中的最粗粉、粗粉、中粉、細粉的標準,備案人可以選擇任意一種規格的“粉”。

          鉛、總砷、總汞指標:根據GB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中對固體制劑的要求,設立鉛指標:其限量為2.0,嬰幼兒固態保健食品的鉛限量為0.3;設立總砷指標:其限量為1.0,嬰幼兒保健食品的總砷限量為0.3;設立總汞指標,其限量為0.3,嬰幼兒保健食品的總汞限量為0.02。

          水分:GB/T 29602-2013《固體飲料》標準中水分應不高于7.0%,《中國藥典》中散劑的水分不得超過9.0%,綜合兩個標準,保健食品中粉類產品的水分不應超過9.0%。

          灰分:固體制劑應根據產品特性、檢驗報告等制定該指標。

          3. 微生物指標

          按照GB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的規定,凝膠糖果屬于固體制劑,應符合微生物的有關規定。

          4.凈含量及允許負偏差指標

          對于食品形態的產品,應標示凈含量及允許負偏差指標,并應符合JJF 1070規定。

          四、產品名稱

          根據粉劑的食品屬性,產品名稱為“商標名+通用名+粉”(原料名稱已帶“粉”的不再重復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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