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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征求意見稿)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中文名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征求意見稿)

          英文名稱: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Adhesives for Use in Food Contact Materials and Articles (Draft)

          狀態: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21-10-26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

          2 術語和定義

          2.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通過物理或化學方式產生膠接作用的,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材料。

          3 產品分類

          根據是否與食品直接接觸,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可分為兩類:

          ——直接接觸食品用粘合劑: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食品接觸面,預期直接與食品接觸的粘合劑。

          ——間接接觸食品用粘合劑: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非食品接觸面,預期不與食品直接接觸,但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粘合劑。

          4 基本要求

          4.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應符合 GB 4806.1 的規定。

          4.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生產企業還應通過配方設計、原料選擇、生產過程控制、產品信息傳遞等方式控制粘合劑產品的安全風險。

          4.3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使用企業應嚴格控制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接縫和邊緣的設計和s生產,并采取有效阻隔層等措施,盡可能降低直接接觸食品用粘合劑中的物質殘留在食品上的量和間接接觸食品用粘合劑中的物質遷移到食品中的量,保證其不危害人體健康。

          5 技術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直接接觸食品用粘合劑允許使用的基礎原料應符合附錄 A 及相關公告的要求。

          5.1.2 間接接觸食品用粘合劑允許使用的基礎原料應符合附錄 A、附錄 B 及相關公告的要求。

          5.1.3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使用的添加劑應符合 GB 9685 及相關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觸食品用粘合劑所使用的添加劑也可用于間接接觸食品用粘合劑。

          5.2 感官要求

          使用了粘合劑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感官要求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目

          要求

          感官

          粘合劑層色澤正常, 無異臭、不潔物等

          浸泡液*

          遷移試驗所得浸泡液無明顯著色、 渾濁、沉淀、異臭等感官性的劣變

          * 僅適用于直接接觸食品用粘合劑

          5.3 理化指標

          5.3.1 通用理化指標

          粘合劑層的通用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 2 通用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檢測方法

          總遷移量 a(mg/dm2)b

          10

          GB 31604.8

          高錳酸鉀消耗量 a/(mg/kg)
          水(60℃,2h) ≤

          10

          GB31604.2

          重金屬(以 Pb 計)a/(mg/kg)
          4%乙酸(體積分數)(60℃,2h) ≤

          1

          GB 31604.9

          芳香族伯胺遷移總量 c/(mg/kg)

          不得檢出
          (檢出限=0.01mg/kg)

          GB 31604.52

          a 僅適用于直接接觸食品用粘合劑層。間接接觸食品的粘合劑層,該項目按直接接觸食品層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的規定執行。
          b 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應根據實際使用中的面積體積比將結果換算為mg/kg,且限量為≤60mg/kg。
          c 僅適用于芳香族聚氨酯粘合劑等固化反應過程可能產生芳香族伯胺的粘合劑。應在粘合劑固化反應完成后,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開展芳香族伯胺的遷移量檢測。本標準附錄 A、附錄 B、GB 9685 及相關公告中規定了遷移限量的芳香族伯胺,其限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5.3.2 其他理化指標

          5.3.2.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應符合本標準附錄 A、附錄 B 及相關公告對基礎樹脂、單體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遷移限量(SML)、特定遷移總量限量[SML(T)]、最大殘留量(QM)等理化指標的規定。

          5.3.2.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應符合 GB 9685 及相關公告對添加劑的 SML、SML(T)、QM等理化指標的規定。

          6 其他

          6.1 遷移試驗

          遷移試驗應按 GB 31604.1 和 GB 5009.156 的規定執行。

          6.2 標簽標識

          6.2.1 標簽標識應符合 GB 4806.1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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