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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局辦公廳關于化妝品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

          來源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 作者

          2016年5月25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就關于化妝品標識有關問題發布復函 。原文如下:

          中國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于化妝品是否取消生產許可標志標注的請示》(香化協字(2016)1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關于化妝品生產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5年第265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產的化妝品必須使用標注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信息的新的包裝標識。新的包裝標識不再標注“QS”標志。化妝品生產企業原有包裝標識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裝標識生產的化妝品,在保質期內可以繼續銷售。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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